2016年8月19日 星期五

偈頌2:「不應捶婆羅門」、「不應害梵志」

偈頌2:「不應捶婆羅門」、「不應害梵志」

經論名稱
前半偈頌
後半偈頌
《阿毘曇八犍度論》
不應捶婆羅門,亦不婆羅門;
不是捶婆羅門,亦不是婆羅門。
《阿毘達磨發智論》
不應害梵志,亦復不應捨;
若害彼或捨,俱世智所訶。
《出曜經》
不捶梵志,不放梵志,
咄捶梵志,放者亦咄。
巴利《法句經》389(漢譯)
莫傷害婆羅門,婆羅門不該(對攻擊他的人)釋放(憤怒)
傷害婆羅門者為可恥,婆羅門(對攻擊他的人)釋放(憤怒),也是可恥。
巴利《法句經》389
Na brāhmaassa pahareyya, 
nāssa muñcetha brāhmao;
Dhī brāhmaassa hantāra,
tato dhī yassa muñcati.
梵文《法句經》33.63
na brāhmaasya praharen na ca muñceta brāhmaa
dhig brāhmaasya hantāra dhik ta yaś ca pramuñcati

《出曜經》卷30〈梵志品 34〉:
「不捶梵志,不放梵志,
 咄捶梵志,放者亦咄。

所謂『梵志』者,得阿羅漢道,不得以手捲刀杖加彼真人。『不放梵志』者,此是真人,恒當供養衣被服、飯食、床臥具、病瘦醫藥,四事供養令不減少。『咄捶梵志』,行惡之人。『放者亦咄』,復是惡人,不留供養飲食、床臥具、病瘦醫藥。能具此行,故名為梵志。是故說曰『不捶梵志,不放梵志,咄捶梵志,放者亦咄。」(CBETA, T04, no. 212, p. 774, c25-p. 775, a4)。「捲」字,「元、明藏」作「拳」字。

2016年8月15日 星期一

偈頌1:「視者視時視」、「已見者能見」

偈頌1:「視者視時視」、「已見者能見」


經論名稱
前半偈頌
後半偈頌
《阿毘曇八犍度論》
視者視時視,不視時亦視,
不視者亦視,不視視亦視。
《阿毘達磨發智論》
已見者能見,已見及不見,
不見者不見,不見及已見。
《出曜經》
觀已觀當觀,不觀亦當觀,
觀而復重觀,觀而不復觀。
《法集要頌經》
觀已觀當觀,不觀亦當觀,
觀而復重觀,觀而不復觀。
梵文《法句經》27.36
paśyata paśyate paśya paśyate cāpy apaśyata
apaśyan paśyate naiva paśyato nāpy apaśyata
梵文《法句經》27.36 譯文
已見者,能見「已見者」及「不見者」;
不見者,不見「已見者」及「不見者」。

《出曜經》釋文為:

「觀已觀當觀,不觀亦當觀,
觀而復重觀,觀而不復觀。
所謂『觀』者,『苦習盡道』真如四諦,彼執行人已觀『苦習盡道』真如四諦。觀者現在、已觀過去、當觀未來,興於塵勞,皆由三世,墜墮生死,不至于道。是故說曰『觀已觀當觀』也。
不觀亦當觀』者,所謂不觀者,不見『苦習盡道』,如是當觀深察分明,知為不見『苦習盡道』真如四諦,是故說曰『不觀亦當觀』也。
觀而復重觀』者,信能分別『苦習盡道』,一一思惟究暢其義。
觀而不復觀者,已觀已知不復思惟。是故說曰不觀亦當觀,觀而復不觀也。」[1]


[1] 《出曜經》〈28 觀品〉(CBETA, T04, no. 212, p. 740, b28-c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