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9日 星期五

偈頌2:「不應捶婆羅門」、「不應害梵志」

偈頌2:「不應捶婆羅門」、「不應害梵志」

經論名稱
前半偈頌
後半偈頌
《阿毘曇八犍度論》
不應捶婆羅門,亦不婆羅門;
不是捶婆羅門,亦不是婆羅門。
《阿毘達磨發智論》
不應害梵志,亦復不應捨;
若害彼或捨,俱世智所訶。
《出曜經》
不捶梵志,不放梵志,
咄捶梵志,放者亦咄。
巴利《法句經》389(漢譯)
莫傷害婆羅門,婆羅門不該(對攻擊他的人)釋放(憤怒)
傷害婆羅門者為可恥,婆羅門(對攻擊他的人)釋放(憤怒),也是可恥。
巴利《法句經》389
Na brāhmaassa pahareyya, 
nāssa muñcetha brāhmao;
Dhī brāhmaassa hantāra,
tato dhī yassa muñcati.
梵文《法句經》33.63
na brāhmaasya praharen na ca muñceta brāhmaa
dhig brāhmaasya hantāra dhik ta yaś ca pramuñcati

《出曜經》卷30〈梵志品 34〉:
「不捶梵志,不放梵志,
 咄捶梵志,放者亦咄。

所謂『梵志』者,得阿羅漢道,不得以手捲刀杖加彼真人。『不放梵志』者,此是真人,恒當供養衣被服、飯食、床臥具、病瘦醫藥,四事供養令不減少。『咄捶梵志』,行惡之人。『放者亦咄』,復是惡人,不留供養飲食、床臥具、病瘦醫藥。能具此行,故名為梵志。是故說曰『不捶梵志,不放梵志,咄捶梵志,放者亦咄。」(CBETA, T04, no. 212, p. 774, c25-p. 775, a4)。「捲」字,「元、明藏」作「拳」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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